瓢:瓢一曰犧杓,剖瓠為之,或刊木為之。晉舍人杜毓荈賦云:“酌之以匏。”匏,瓢也,口闊脛薄柄短。永嘉中,馀姚人虞洪入瀑布山采茗,遇一道士云:“吾丹丘子,祈子他日甌犧之余乞相遺也。”犧,木杓也,今常用以梨木為之。
竹筴:竹筴或以桃、柳、蒲、葵木為之,或以柿心木為之,長一尺,銀裹兩頭。
鹺簋:鹺簋以瓷為之,圓徑四寸。若合形,或瓶或罍,貯鹽花也。其揭竹制,長四寸一分,闊九分。揭,策也。
熟盂:熟盂以貯熟水,或瓷或沙,受二升。
碗:碗,越州上,鼎州次,婺州次,岳州次,壽州、洪州次。或者以邢州處越州上,殊為不然。若邢瓷類銀,越瓷類玉,邢不如越一也;若邢瓷類雪,則越瓷類冰,邢不如越二也;邢瓷白而茶色丹,越瓷青而茶色綠,邢不如越三也。晉杜毓荈賦所謂器擇陶揀,出自東甌。甌,越也。甌,越州上口唇不卷,底卷而淺,受半升已下。越州瓷、岳瓷皆青,青則益茶,茶作白紅之色。邢州瓷白,茶色紅;壽州瓷黃,茶色紫;洪州瓷褐,茶色黑:悉不宜茶。
畚:畚以白蒲卷而編之,可貯碗十枚。或用筥,其紙帕,以剡紙夾縫令方,亦十之也。
札:札緝栟櫚皮以茱萸木夾而縛之。或截竹束而管之,若巨筆形。
滌方:滌方以貯滌洗之余,用楸木合之,制如水方,受八升。
滓方:滓方以集諸滓,制如滌方,處五升。
巾:巾以絁為之,長二尺,作二枚,玄用之以潔諸器。
具列:具列或作床,或作架,或純木純竹而制之,或木法竹黃黑可扃而漆者,長三尺,闊二尺,高六寸,其到者悉斂諸器物,悉以陳列也。
都籃:都籃以悉設諸器而名之。以竹篾內作三角方眼,外以雙篾闊者經之,以單篾纖者縛之,遞壓雙經作方眼,使玲瓏。高一尺五寸,底闊一尺,高二寸,長二尺四寸,闊二尺。